第十九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影剧院、医院、学校、写字楼、旅游景区、城市广场、集贸市场、园林、绿地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已建成的上述建设项目停车泊位不足的,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按照改变后的使用功能需要配建停车场或者提高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应当按照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建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