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