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区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居住区现有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可以依法利用物业管理范围内业主共有的区域施划停车泊位。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确需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施划。用地界线不明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进行用地界限认定。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