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伊洛河水域岸线保护,组织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实施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

伊洛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其他支流的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和河湖岸线划界技术要求,设置标牌界桩。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