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八条有效伊洛河保护规划是本市伊洛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编制伊洛河保护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洛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