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伊洛河流域岸线保护修复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自然岸线和生态护坡改造,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