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清理和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