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