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堤防、护岸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伊洛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