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露天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等,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对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的集中收集、贮存场所,根据实际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水体。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