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伊洛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实行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确定禁采区、禁采期,按照许可的期限、范围、规模、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河道、航道和水生态环境。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并负责限期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