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伊洛河流域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承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