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