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