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建设伊洛河干流两岸生态廊道,修复沿河生态系统。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