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伊洛河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系统治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