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伊洛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伊洛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蓄水、节水、调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加快构建水网体系,优化伊洛河水资源配置。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