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伊洛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伊洛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蓄水、节水、调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加快构建水网体系,优化伊洛河水资源配置。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