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的调查评估,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