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开展循环水、洁水养殖,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药品,开展水产环境和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排放标准。

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在河道养殖。

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