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伊洛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伊洛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洛河、伊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伊洛河主要支流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支流的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