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伊洛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伊洛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洛河、伊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伊洛河主要支流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支流的名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