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未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