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未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