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城镇雨水排放管网建设计划或者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配套管网出现混错接以及破损的,应当及时组织整修或者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城镇排水管网,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