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开展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未经批准不得变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