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对伊洛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监测、关闭等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伊洛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国控、省控、市控断面水质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国家监测网络,人工检测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测信息适时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