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伊洛河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