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伊洛河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