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伊洛河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控制、减少伊洛河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