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伊洛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伊洛河干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