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一条有效在伊洛河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审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体、地貌、植被,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