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电梯的产品质量、运行状况、维护保养质量、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情况和远程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故障频率高、投诉多和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四)构建电梯安全综合监管平台;
(五)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电梯事故;
(六)指导电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