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等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

(三)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

(四)涉及使用安全投诉多;

(五)遭受水浸、火灾、雷击等灾害影响;

(六)需要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更新、报废。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