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