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