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

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程序,按照《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