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程序,按照《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