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