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