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重要的研究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法制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