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重要的研究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