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的法规案,根据需要,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案中的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的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