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