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