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