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部分修改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