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直接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