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附法规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