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附法规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