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