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由负责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