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