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一个代表团、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