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