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五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