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四条有效提出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修改法规案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评估、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等情况。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