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三条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法规案前,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