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