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